貴州省紅十字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王開祿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5年8月25日,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紅十字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王開祿受賄案,對被告人王開祿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王開祿受賄所得贓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開祿利用擔任貴州省原萬山特區(qū)人民政府區(qū)長、區(qū)委書記,貴州省思南縣委書記,貴州省銅仁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銅仁市副市長,貴州省水利廳副廳長,貴州省紅十字會黨組書記、常務副會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人員在工程承接、項目投資、拆遷款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07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開祿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王開祿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王開祿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來源: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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