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義一教師醉駕翻車還被判刑,悔不當初!
2021年04月23日,興義市某中學教師耿某國到興義市福祿山殯儀館參加同事母親的追悼會,席間大量飲酒意識模糊仍駕駛摩托車上路,在行駛至興義市棲霞路水上樂園對面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翻覆,耿某國當場昏迷,路過的行人見狀報警送醫(yī),民警到醫(yī)院將其查獲。經鑒定,耿某國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1.7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后,將本案移送至興義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耿某國醉酒駕駛機動車,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嚴重超出醉駕立案標準(80mg/100ml),不僅造成自己受傷,還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應當依法予以嚴懲。案件提起公訴后,興義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檢察官提醒
本案中,耿某國身為人民教師,本應遵紀守法以身作則,卻在重度醉酒、意識模糊狀態(tài)下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完全不顧自身安全,還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倘若這次不是過往群眾救助及時,后果將不堪設想!耿某國身為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等待他的還有更加嚴厲的處理!
相關法條
【危險駕駛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按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guī)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屬于醉酒駕駛(入刑標準)。
來源:興義市人民檢察院 作者:雷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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