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5元停車保管費 摩托丟失賠償5100元
亮點黔西南訊 2014年1月23日,經(jīng)興義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因保管不善導致客戶摩托車丟失的羅某自愿賠償尹某損失費5100元。
2013年11月24日晚上8時許,家住興義市烏沙鎮(zhèn)納姑村四組的尹某與何某同騎一輛摩托車到興義辦事,見羅某在興義市幸福路開辦了一個停車場,便將所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停放在羅某的停車場內(nèi),羅某收取了尹某停車保管費5元,并向尹某出具了收款收據(jù)。次日上午7時許,尹某到羅某處取車,發(fā)現(xiàn)所停放的摩托車丟失。雙方隨后向興義市公安局報案,但因案件至今未能偵破,導致尹、羅兩戶為賠償事宜多次發(fā)生沖突。
2014年1月21日,尹某以保管合同糾紛為由將羅某作為被告起訴到興義市人民法院,要求羅某賠償摩托車損失費946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興義市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收到訴訟材料后,考慮到該案雖然金額不大,但矛盾突出,若不能及時化解矛盾,可能引發(fā)新的糾紛。便于1月23日召集雙方進行調解,經(jīng)法官向雙方釋明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和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后,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羅某一次性賠償尹某摩托車損失費5100元,尹某將摩托車的有關手續(xù)交給羅某,若今后案件能夠偵破,所追回的摩托車歸羅某所有。
本案的調解結案,不僅化解了尹、羅兩戶的矛盾,也讓保管人羅某接受法律的教育,增強了保管物品的責任意識,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陳海元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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