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糾紛 起訴主體不適格被駁回
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黔西南州望謨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因原告某項目部訴訟主體不適格,被裁定駁回起訴。
四川一公司到望謨承建水庫后成立了項目部,該公司將水庫的壩基開挖承包給何某、楊某和黃某。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糾紛,項目部便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解除施工合同。
經望謨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某項目部系其公司的內設機構,不具備本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了原告某項目部的起訴。(作者單位:望謨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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