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工商銷毀一批不合格化肥
8月中旬,普安縣工商局依法對當事人劉某經營的2.3噸(56包)某品牌不合格復合肥進行了公開銷毀,并處沒收非法所得990元,罰款4000元。
今年6月1日,普安縣農業(yè)林業(yè)和扶貧開發(fā)局將在檢查中發(fā)現當事人劉某涉嫌經營不合格農資產品行為一案移送縣工商局處理。經該局查實,當事人劉某于今年5月3日在江西坡鎮(zhèn)新街自家門市內經營某品牌復合肥料共100包,因該復合肥無產品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合格證。在執(zhí)法人員查獲時,該批次復合肥已售出44包,剩余56包(約2.3噸),銷售獲取營業(yè)額2640元,利潤990元。
縣工商局立即成立調查組對案件展開進一步調查,并對當事人剩余復合肥依法予以扣押封存。經貴州省化工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法定檢驗,該批次復合肥屬嚴重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關于“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guī)定,構成銷售不合格農資產品行為。依據有關法律,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辦案人員調查取證,并主動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沒有給社會造成大的危害,符合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該縣工商局對當事人行為做出了行政處罰:一是責令改正違法經營行為;二是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990元;沒收未售出的56包不合格復合肥料;三是處以罰款人民幣4000元。
8月10日,當事人向行政處罰指定銀行賬號繳納罰款;工商部門也公開隨后銷毀了這批不合格復合肥產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