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隆: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 不出事故也負刑責
2021年7月21日,由晴隆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盧某危險駕駛一案,當庭宣判,晴隆縣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判處被告人盧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盧某飲酒后無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從晴隆縣花貢鎮(zhèn)街上往中營鎮(zhèn)方向行駛,到達花貢鎮(zhèn)佳人酒樓后因向他人索要債務發(fā)生糾紛,被公安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盧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07.6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檢察官提醒
醉酒駕駛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本案中盧某心存僥幸,醉酒駕駛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雖未造成交通事故,但醉酒駕駛已觸犯刑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依然要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在此檢察官提醒廣大司機朋友,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請不要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來源:晴隆檢察 作者:張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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